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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条例明确使用者法律责任
2017.07.28   点击695次
【导读】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加强了监管,这也成为农药管理新政的一大亮点。

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加强了监管,这也成为农药管理新政的一大亮点。在我国,农药的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户的农民,也有规模经营者,需要提醒的是,今后用药都不能随意任性,需要担负的责任也有很多。

使用农药这几点要记牢

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慎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特别是剧毒、高毒农药废弃物,要统一回收、销毁。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规模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违法用药将处以罚款和拘留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违法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四)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使用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政府有加强使用指导的责任

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对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的责任。

加强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加强技术指导。要推行农产品有机、绿色、出口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要实行农产品标注可识别信息的二维码、条形码制度,做到农药使用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免费技术培训。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农药检定、植保、农技推广机构,利用农民培训项目,向农药使用者免费提供技术培训。

支持专业化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对限制使用农药可以推广“统一购货、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专业化防治、统防统治、财政补贴”的办法,让农民接触不到高风险农药。

实施减量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推广高效新型施药机械。

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农药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部门

违法使用农药视情况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或者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其农产品食用以后,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对其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还要承担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土壤消毒等发生的费用。

此外,农业部门要担负起处理农药事故的责任。《条例》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可见,现在农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据。首先,农业部门不能懈怠。农药事故履有发生,是矛盾的焦点,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技术鉴定要求高,因此农业部门要有专门人才、检测设备、处理规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地处理事故。其次,农药使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农药里面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成分,农药使用者并不知道,比如在敌草快农药里面添加百草枯,就有可能中毒和产生药害。以前,如果中毒和发生药害,农药使用者去找经销商,经销商不承认就不了了之,或者私下给一点钱就算了。现在有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药事故的义务,由农业部门进行处理对农药使用者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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