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二、限制使用的25种农药
中文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 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 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 |
水胺硫磷 | 柑橘树 |
灭多威 |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
硫丹 | 苹果树、茶树 |
溴甲烷 | 草莓、黄瓜 |
氧乐果 | 甘蓝、柑橘树 |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 茶树 |
杀扑磷 | 柑橘树 |
丁酰肼(比久) | 花生 |
氟虫腈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 |
溴甲烷、氯化苦 |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 |
毒死蜱、三唑磷 |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2,4-滴丁酯 | 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 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 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 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
氟苯虫酰胺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
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磷化铝 | 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
三、《农药管理条例》中也规定: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