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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2013.12.04   点击300次

1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市场分析机构指出,这一政策主要为了解决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内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的倒挂问题。

按照文件,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将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据卓创资讯提供的数据,在2011年的文件中,对销售定价的规定是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为24.93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则为2010年1-3月期间,销售价格为0.67元/立方米;2010年4-6月期间为0.77元/立方米;2010年7月后为0.88元/立方米。

“这一定价较此前的规定调高了26%,从而可以将倒挂比例降低,进而减少进口天然气项目的进口增值税返还数额。

随着国内天然气价格的逐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销售定价逐渐落后,倒挂比例日渐虚高。”卓创天然气分析师马慧对上证报记者解释道。

据了解,具体的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额=天然气价格倒挂比例*进口增值税额,而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

此外,《通知》还指出,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浙江LNG项目及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100亿立方米/年,进口企业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近年来,三桶油不断夯实海外气源,进口天然气的来源不断扩展。生意社天然气分析师李文静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该政策“有利于调动天然气进口企业的积极性、降低进口成本、增加天然气进口量、有利于缓解天然气供应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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