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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六大政策助光伏产业走出困境
2013.07.16   点击232次

业界翘首已久的光伏产业发展新政昨日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等要求。

《意见》提出,光伏产业的发展目标为:2013年~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此次《意见》提出的目标,明显高于国家能源局去年印发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此前规划提出,到2015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并且包括1000万千瓦光热发电的装机。

近年来,受欧美市场贸易保护、国内市场应用不足等影响,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过剩、经营困难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六大政策,分别为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电价和补贴政策是制约光伏行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意见》详细提出,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此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意见》提出,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最后明确,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