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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呈味核苷酸二钠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修订
2013.05.20   点击356次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发布后,食品生产企业都陆续进行了食品标签改版。有一家企业在对食品标签进行改版时,一并对标签上其他标示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按照QB/T2845—2007《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将原配料中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修改为标准名称“呈味核苷酸二钠”。新标签投入使用后,有一家商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呈味核苷酸二钠”与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规定的名称不符,尽管企业向商超提供了QB/T2845—2007《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文本,说明了“呈味核苷酸二钠”是标准名称,但商超仍要求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企业提供了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商超表示认可,但又要求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证明,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很顺利地办理了备案证明。据了解,该企业所遇到的此类问题并非个案。

日前,记者就呈味核苷酸二钠的标准名称问题采访了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顾问葛双林。

葛双林介绍说,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是由5’—肌苷酸二钠和5’鸟苷酸二钠按照标准规定的含量比例混合而成的,与谷氨酸钠(味精)合用有显著的协同作用,是一种使用广泛的增鲜剂。它的另一个名称是5’—呈味核苷酸二钠,这两种名称是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国际上都是通用的。

我国从1989年首次制订国家标准GB 10795-1989《呈味核苷酸二钠》,1999年国家标准清理整顿时,将原国家标准转为行业标准QB/T3798-1999《呈味核苷酸二钠》,直至现行标准是QB/T2845—2007《呈味核苷酸二钠》,前后20多年,先后经历了3次制修订,标准名称都没有改变,一直使用呈味核苷酸二钠这个名称。

但是,GB2760使用的名称却是5’—呈味核苷酸二钠,因GB276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很多企业只能在食品标签的配料中标示5’—呈味核苷酸二钠。然而在实际生产中,采用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及供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和检测报告的样品名称等都是呈味核苷酸二钠,都与GB2760规定名称不相符,按规定出现这种情况都是违规的,但违规的责任不在企业,而是在不同部门制订标准时,缺少协调沟通,没有考虑标准执行层面的问题。

葛双林认为,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要求,标准编写应遵循协调性原则,“为了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标准的编写应遵守现行基础标准有关条款……”,虽然食品添加剂标准属于产品标准的范畴,但对GB2760来说,具有基础标准的作用,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名称在修订时,应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的实际生产和使用情况,并与已有标准保持一致。但在GB2760修订过程中,负责修订的机构在征求意见和组织讨论修订GB2760时,没有充分考虑或采纳相关行业及业内专家的意见,没有重视到名称不符的问题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困扰,从而出现GB2760实施后带来的某些混乱状况。GB/T 1.1-2009规则还要求,编写标准时,应遵循适用性原则,“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并易于被其他的标准或文件所引用”,由于GB2760中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没有对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所以在食品标准制订、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证办理、产品检测中,就不可能使用此名称。不仅如此,当食品添加剂名称改变后,企业就要相应作食品标签的改版,改制一块版子的费用约为1000元左右,将给企业带来麻烦,给企业、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严格按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科学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益于消费者安全健康,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否则过多使用甚至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危害食品安全质量诚信,阻碍食品工业发展。

GB2760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重要标准,葛双林提出两点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和业内人士参考:

1、有关部门在修订GB2760时,应按照标准编写(制修订)规则要求,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产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业内专家的意见,不可主观臆断、想当然办事。既要考虑到标准修订科学性和安全性,也要考虑到经济性和适用性,要体现标准服务于消费者、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和原则。

2、相关行业协会、产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食品生产企业应关注GB2760标准的修订。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标准征求意见时,要认真及时反馈意见,使标准更完善、更适用。

糖酒产业网-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