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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1月1日正式实施
2013.01.07   点击370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合成氨行业健康发展,2012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正式发布《合成氨准入条件》。根据《条件》,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在装置规模上《条件》规定,(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造气炉按需设置。(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三)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

在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方面,对于新建装置做了严格规定,其中以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的每吨合成氨消耗要小于或等于1500千克标准煤(现有的装置为1900千克标准煤),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小于或等于1800千克标准煤(现有的装置为2200千克标准煤),天然气、焦炉气小于或等于1150千克标准煤(现有的装置为1650)千克标准煤)

《条件》还要求现有企业应在三年内达到“表2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项目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符合《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8-2006)规定的取水定额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达到行业最先进指标,合成氨企业造气渣应100%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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