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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
2013.01.04   点击235次

根据国税总局47号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1)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第(1)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明年起,液体石油产品将征收消费税。此前未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如MTBE、混合芳烃等调和汽油都将按照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利好中石化中石油炼油业务。目前地方炼厂成品油市场占有率15%,对调和汽油征税后,成品油价格市场将更有序(以前地炼企业凭借未征消费税的调和汽油,在价格上更有优势,而征税后地炼企业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我们预计1Q13中石化、中石油炼油业务盈利大幅改善,从而推动行业盈利同比增长。

C3/C4产业链原料供应更有保障。由于调和汽油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使得以LPG为原料生产芳构化、MTBE等产品装置开工大幅下降,从而使得以LPG生产化工品(如丁二烯、顺酐)的原料供应更有保证。相关公司包括齐翔腾达、江山化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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