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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2012.12.17   点击281次

(记者王耀)日前,兰州市食药监局起草制定的《兰州市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兰州市法制办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备案,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要求,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在辖县(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业主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明,做到“挂证经营”。申请备案者须积极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环境卫生整洁,从业人员应达到餐饮服务的有关规定,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方资质并索证索票,餐厨垃圾规范回收及餐用具清洗消毒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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