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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05   点击247次

工信部6月1日公开征求《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在生产企业布局方面:各合成氨主产省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搬迁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须逐步退出;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

在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方面: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6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造气炉按需设置;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鼓励企业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

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

准入条件特别强调: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废排放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年平均吨氨能耗高于限定值的合成氨企业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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