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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012.02.14   点击218次

随着《苍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今后全县查处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源违法行为将有法可依,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每逢盛夏,苍南县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都会涌向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等各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纳凉活动,致使各大饮用水源保护区成了“天然游泳池”。对此,苍南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饮用水源保护通告,并迅速组建由县纪委、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饮用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组,积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保护执法巡查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虽然如此,但每一次面对“游泳、垂钓”等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只能对其“说之以理、晓之以情”的耐心疏导、劝解和教育,假若遇上那些蛮不讲理、一意孤行的群众时,往往很难将其“绳之以法”。

据了解,《苍南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禁止从事种植、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则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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