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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水法 水利部将完善配套法规
2012.02.07   点击224次

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水利部将在水法配套法规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增加和细化法律责任问题,对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督察机构问题,将进行专项调研。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曹大正、张有会、刘锡潜等93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修改水法。议案提出,在水法中增加相应级别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划的透明度以及流域、区域内民事、行政主体的知情权,增加商业化运作制度,增加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利用、保护条款,增加和细化法律责任,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机构。

赖鞍山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水资源保护法。议案提出,应依法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提出,2002年修订实施的水法和2008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突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构建起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从水资源保护立法来看,当前应结合水资源保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进一步落实、细化法律原则和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起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利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规划体系、编制、审批、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资委认为,中央高度重视水利改革,去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大 法律实施力度,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与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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