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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实施国内首部水生态监测条例
2012.02.06   点击243次

松花江里到底有多少鱼类和水生植物,每年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今后,市民将会及时了解到这些情况。2月1日,全国首部规范水生态行业的管理法规《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正式实施。按此《条例》,今后我市各级水务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以一年或一个季度为周期,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目前各级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正在编制中,预计市水生态监测规划4月份完成,届时保护范围边界将设立地面标志。

未及时公布水生态信息将被追责

根据《条例》,哈市水生态监测包括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以及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市水生态监测机构将建立水生态监测数据库,存储和保管水生态监测资料。

按照《条例》,今后,市和区、县(市)水务部门出现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等行为,将被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测范围内取土挖沙最高罚万元

根据《条例》,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堆放废弃物料,取水、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者,将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取土、挖沙、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最高将可被处以1万元罚款。

此外,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将全面禁止停靠船只、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违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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