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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乱堆固体废弃物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可罚10万元
2012.02.03   点击222次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正式实施。《条例》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日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往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乱堆固体废弃物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罚10万

《条例》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专设一章七个条款规范保护行为,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多项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处罚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开采矿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违反规定,修建尾矿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往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区”内规模化养猪最少罚三千

除了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也很重视。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环境质量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并通过辖区内主要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违反该规定,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循环经济模式等科学养殖技术,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违反此规定,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因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的不合理,已引发多起水污染事故,《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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