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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危化品安全使用法规征求意见
2011.10.19   点击276次

10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修改意见的函,以及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函。前两项法规是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而首次制定的。

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两项首次制定的法规是根据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对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是,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布局;使用危化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等。同时规定,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装设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是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规定了企业使用危化品的年最低设计使用量。首批列出数量标准的共有氯、氨、液化石油气等62种,使用标准因产品性能不同而不同,最少的为光气,规定最低设计使用量仅11吨/年,最多的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3种,规定最低设计使用量为18万吨/年。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是根据新《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变化,对2002年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将登记范围由原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化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调整为危化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内容,即危化品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