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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日韩美法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2011.06.20   点击601次

中国商务部17日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裁决。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2005年,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执行价格承诺。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0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水合肼是一种化工原料,用于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显像剂、抗氧剂等产品。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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