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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符合我国法规
2009.07.30   点击229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条例》同时规定,进口不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