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裁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6.81%。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经调查,商务部裁定美国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的倾销幅度为9.7%,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81%。
据悉,2006年5月22日,我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6.81%。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苯二酚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2008年8月15日,美国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