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08年第1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