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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税费征收体系 资源税上调背后的"组合"含义
2007.08.13   点击249次

8月1日起,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额标准。据两部委提供的《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数据显示,三种矿石产品的资源税率中最高的涨幅达16倍。上调后的资源税与原来的资源税数据比较表明,此次资源税改革是近十年来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调整。与此同时,国家对部分铝产品也开征15%的出口关税。

连日来,记者致电辽宁几家锌、铜矿开采加工制造企业,他们均表示,此次资源税上调对企业有影响,但目前企业财务部门正在估算,数据还没有统计出来。

财税专家们认为,上调资源税与开征出口关税,是国家利用财税政策对资源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措施,旨在对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资源性产品等“两高一资”产业加以调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同时也是抑制资源产品的低价出口,结束廉价资源补贴世界的时代。

资源浪费迫使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征收资源税。

据财政部科研所财政历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赵云旗介绍,我国是矿产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矿产等资源在计划经济时期又长期无偿开采与使用,1984年才开始制定资源税条例,在全国试行。1994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此次的资源税实施,由于各地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开发资源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当时制定和实施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因而存在着征税范围孝税率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级划分随意性大等问题。出现弃劣开优、弃小开大、弃难开易、滥开滥采甚至掠夺性的开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从进入市场角度来看,税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这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原来的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显现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于粗放型增长,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这样发展的结果令人痛心疾首:资源在大量开采利用的情况中实际效率低下,环境污染,投资盲目高增长,简而言之,我国在以牺牲环境、过度消耗资源做代价来发展经济。

与此同时,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国家控制,造成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体系,是一个不完全的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

以近日的电解铝价格为例,国内电解铝价格一直低于国际市场(LM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目前电解铝价格为2800美元/吨左右,而国内价格则在2640美元/吨左右。另外一些公布出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燃油税率是美国的1/10,我国市场上的汽油价格,不到欧洲一些国家的一半;我国国内的焦炭价格,比国际市场便宜50%,低价使我国焦炭等资源成为国际最主要的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出口量占全世界贸易总量的60%以上。这就等于中国在廉价地出售资源补贴世界,而本身却留下了污染和事故。

上调资源税和征收出口税率也是结束中国廉价出口资源的一种措施。

由1994年起的此后十几年间,我国资源税调整极少。实施十几年的资源税与目前经济发展已经脱节。

2005年年末,财政部就对外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体系方案设计已经完成,处于报批阶段。自2006年始,一系列矿产品资源税已经作过多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2月1日起又调整焦煤资源税、到7月1日调整了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其中,以调整煤炭资源税为由头的资源税改革步入渐进状态。

改革税费征收体系

正像关注资源税改革中有人形容的那样,矿产资源税改革是一个“迟来”的改革。

财政部2005年末的“宣言”召示:我国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迟来”的改革随之带来是的“组合”意义上的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的建立。

煤炭资源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品。

2006年末,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指出了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并实行累进费率;拟选择部分煤炭产区进行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试点。

随后,国家选择了山西、内蒙古自治区等八省区开始试点资源税改革。试点方案还指出,要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推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变,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业内人士指出,从行业竞争格局来看,市场化改革将大幅提高煤炭开采的门槛,加速小矿的退出,从而放缓未来煤炭供给的增长速度,稳定目前的价格。

由于从200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逐步调高煤炭行业的资源税税率,同时资源税费体系改革一直不明确,人们对资源税的改革方案存在着众多猜测。这造成了煤炭价格波动不稳。资源税征收方式一明确,由原来的市场销售量征税改为现在按煤种级别来征税,由此,市场对核算煤炭资源税成本有了明确的估价,从而消除了煤炭税费长期上涨的预期。

作为煤炭品种中附加值最高的品种,焦煤被列为第一个实施资源税的调整品种,也显示出该资源在市场上的稀缺性。国家对于煤炭市场的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导向都十分明确,即要逐步提高煤炭等资源型产品的价格,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巨额顺差,降低能耗,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宏观调控双向抑制煤炭供需过快增长。

有关人士曾以山西、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对资源税在税费比重大小算了一笔账:目前主要产煤区山西、内蒙古等地的资源税标准为每吨3.2元,资源税在整个煤炭采集和加工成本中的比重很校按照现行标准,煤炭企业负担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等资源税费总额约每吨40元左右,而资源税款本身在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费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到10%,即使有所上升,对大部分企业也不会有很大影响。

煤炭如此,其他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理同如此。

正如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所说,资源税改革迫在眉睫,此次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其实就是国家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税率和改从量计征变从价计征。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税收与理财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指出,资源税费改革是国家税费改革中的一部分,目前的征税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品种。资源税费改革是一整套体系的改革,即,要通过完善资源税费体系来合理界定矿产资源行业成本。提高税费标准只是其中一项,而开征资源补偿费、改革以前的从量征收体系变为从价计证等才是根本。

资源税改革关乎百姓利益

资源税费改革看似仅关乎于资源性企业的税费上缴,而追究到任何的产品端,最终都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去年,在国务院召开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留给地方,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加大对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任何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是能否让老百姓受益。熟悉资源产业的人都明了,目前国内资源产业属于高投资回报率,这种高投资回报率源之于“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可以说,在损害地方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企业获得这样的高投资回报率。

国务院提出资源税这种共享税分配上主要留地方,可以给地方和老百姓以必要补偿。改变以前资源大省却没有因为有资源而转化成经济优势,比如江西是铜矿大省,铜矿却没有真正转化成江西的经济优势。同时,让利于地方有助于提高地方征税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曾公开表示过,应该适当提高资源税,把“部分利益让给地方,让他们拿出来解决教育问题和农村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质疑,资源税上调最终能否做到有利于民?

有业内人士分析,资源税主要留地方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资源税会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一般可通过两种途径来消化:一是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来消化税负引起的成本增加;二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转嫁税负。

使这部分人士担忧的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企业采取后一途径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因为,在我国,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并未完全市场化,占有资源的企业在定价博弈中实际上拥有话语权。

同时由于国内资源相对紧缺,资源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即使价格上涨,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这就使得资源企业具有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矗这一事实决定了企业要消化成本,必然更趋向于向消费者转嫁的途径。如果资源税改革最终导致的是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税负向老百姓转嫁,则明显与资源税改革的初衷相悖。

国家此次调整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只是矿产资源中的一小部分,而且随着资源税之后的推进资源价格改革也在进行。对于建立资源开发和环境补偿机制,我国政府正在积极着手建立,并有一些试点。同时,政府部门对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远远超过以前,企业利用话语权左右定价博弈很难,因而企业消化资源税负担而使之转移成本负担很难。

马凯近日表示,财税政策是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资源税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息息相关,下一阶段最重要的改革是真正建立能够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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