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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蔡继明:矿产资源补偿费低造成三大不良后果
2007.08.08   点击232次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开发者必须向所有者支付一定费用,这种费用在西方叫做权利金,我国叫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我国是根据不同矿产资源,按销售收入的0.5%~4%征收,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美国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也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

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如此之低,造成三个不良后果:

大大低估了矿产资源的补偿价值,一方面人为地压低由矿产资源加工而来的最终产品特别是各种能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这类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另一方面人为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利润,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开采。由此造成我国矿产资源极大浪费,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把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形式归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以利润的形式或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这些年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是资源垄断性的,或者环境污染比较重的,其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种价格格局造成的,企业所得利益某种程度上是在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基础上获取的。

由于许多矿产资源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极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西气东输、西电北送、西煤东运、西油东流等工程实质上成为东部对西部矿产资源的转移,不仅不能使西部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延缓西部的可持续发展,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

建议:

参照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10%左右,并将其更名为矿产资源绝对补偿费。将原来的矿产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更名为矿产资源级差补偿费。这些年国际原油价格长期居高不下,石油企业利润增长幅度很大,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长时间停留在12~14元每吨,2005年7月才调整为14~30元每吨。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实现税费合一,能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保证矿产资源使用者以及采掘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照顾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对开采地环境破坏补偿机制,所有地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论企业所属地在哪里,都应在矿产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所得税。对新增地矿产资源初级产品,多留一部分在当地深加工,延长产业链,走资源工业发展的新型道路。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