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法律法规体系是石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规范石油市场的最有效手段,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与石油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经济顺利、飞速发展的重大战略课题。因此分析我国当前石油法律体系的状况学习并借鉴国外石油立法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石油立法加快《石油法》的进程,将有利于石油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顺利运营和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当前石油法律体系状况
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石油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不过健全,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能源标识管理办法》及其他条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可以说我国石油法律体系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并没有形成统一体系。例如:大多数石油相关立法几乎都是以“条例”“办法”的形式出台的效力层次低,使得这些石油立法的影响例弱,更同时有这种能源的重要性不相适应,虽然宪法、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但这两个法律并非专门规制石油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因而得出我国当前的石油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结论。
二、问题的分析:国外石油立法中值得借鉴之处
下面从立法模式角度考察国外石油立法的特点,以及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对整个石油行业统一立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整个石油行业制订一个基本法律,这个基本法律涉及到有关石油的关于勘探开发、炼油、运输、销售等所有领域,拥有此种石油行业统一性立法的国家一般见于经济对石油的依赖性较强、国家对石油行业的政策性干预较多的国家,例如巴西1997年颁布实施的《石油法》、印度尼西亚2001年颁布实施的《石油天然气法》以及委内瑞拉2002年颁布实施的《石油基本法》。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以上这些国家的石油立法主要是强调国家对石油的主权控制和国家从石油中获得基本收益,石油业务基本由国家石油公司垄断。当然,某些国家近来通过基本立法,逐步加大了石油行业开放步伐,例如印度尼西亚、巴西等。
这种对整个石油行是统一立法,在我国制订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法》势在必行。
(二)对不同石油专业领域制定专门立法
在拥有了一部石油基本法之后,一般原则性规定的问题迎刃而解,但由于石油领域专业性较强,因而针对石油领域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专门利法对进一步细化石油法律法规管理意义重大。在国外的石油立法之中,以上立法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最为具有代表性。
1、美国将陆上石油勘探与海上石油勘探区分开来,前者适用于1920年制定实施的《矿产租让法》和1987年制定实施的《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让修正案》。其他各方面都有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能源效率方面适用1992年制定实施的《能源政策法》;环境保护方面适用1990年制定实施的《清洁空气法》和《石油污染法》等;行业管理方面适用1977年制定实施的《能源部组织法》;石油安全方面适用1975年制定实施的《能源政策和节约法》;管道运输方面适用1996年制定实施的《管道安全责任与合营法》等等。
2、英国同样针对不同适用行业制定了合适的专门法律法规。例如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适用1964年《大陆架法》;石油安全、环保方面适用1971年制定实施的《防止石油污染法》;石油税收方面适用1975年制定实施的《石油税法》等等。
3、在加拿大,石油勘探开发适用1986年《石油资源法》;行业监管适用1985年《全国能源理事会法》和《能源监控法》;健康、安全和环保适用1985年《石油天然气作业法》;价格和税收方面适用1985年《能源管理法》;能源效率方面适用1980年的《石油替代与节约法》等等。我国在对不同石油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专门立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效,问题在于在我国当前的石油法律体系中仅仅包含了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与石油行业较为密切的法律法规,相对更多方面仍为空白。
(三)对上下游分别立法
对于某些资产供应不足的石油国家一般是石油行业上游和下游领域各有一部基本法律,例如日本、韩国和印度。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国内石油自产量远远不能够满足要求,石油进口量极大,需要针对上下游不同情况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国内的石油供应。
1、日本的上游领域主要适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法》,规定石油天然气的资源开采的批准程序,推动勘探活动。另一方面,为加强海外勘探开发,《石油公团法》规定日本石油公司代表政府指导和监控日本公司的海外勘探开发,并对日本公司海外勘探提供了经济援助和税收优惠。下游领域则主要适用《石油业法》,该法涵盖了石油炼制、进口和销售等业务,使实现稳定的石油供应。
2、韩国用于规制上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韩国石油开发法》,石油炼制、进出口和销售等下游领域的基本法律为《石油事业法》。3、在印度,上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1948年油田管理与开发法》,其内容涉及到油田管理和资源开发。下游领域的基本法是《1934年石油法》,涵盖了石油的炼制、进口、运输、储存等业务。
三、方法论问题:完善我国石油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要真正实现石油法律体的完善,不仅仅应加速石油法、天然气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且还要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同石油基础性法律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石油法律法规体系得基本构架应为:以能源基本法为基础性法律,以石油法、天然气法、石油储备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门、专业性法律作为主干法,以反垄断法、公司法等能够规制石油行业管理的法律作为补充性法律规范。这样,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石油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我国的石油行业蓬勃发展、壮大。
(一)基础性法律:能源基本法
能源基本法是调整国家在能源(尤其是石油)的开发、利用、保护、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能源基本法可以被称作能源领域的根本大 法——宪法,它需要对主流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等的开发、利用、保护、经营过程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若缺少能够涵盖整个能源领域的能源基础性法律,会使整个法律体系出现“地基不牢、建筑欲倒”的状况。
(二)加快制定与完善石油法律体系各主干法
我国制定一部系统的调整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运输、储备、炼制、销售以及相关设施保护的石油法,已经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依据我国现存问题,石油法应规范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销售和储备等各环节。应明确诸如石油资源所有权、石油销售市场的进入标准及审批程序、石油天然气的公平竞争等问题。
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应通过节约石油管理办法来促进节约用油、替代性措施的落实,把鼓励节油作为国家石油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从另一方面对同节油密切相关的汽车产业入手,鼓励和促进汽车厂家改进技术,生产高燃效汽车。并相应鼓励消费者购买节油型汽车。总之,要提高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像节约粮食和水一样节约油气资源的社会氛围。
为更加有力的保障石油安全,除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应尽快制定石油储备法,石油储备是稳定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都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企业与经营者的能源储备设施须按国家要求进行,并在国家监管下进行能源存储,从而鼓励企业节约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