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因而发展潜力巨大。
优惠政策向重点领域倾斜
根据《意见》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要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意见》确定了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同时,为发挥指导、示范作用,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意见》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发改委表示,重点工程既是鼓励社会投资、吸引外资和国家资金支持的导向标,又是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可减少排放近200万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到2010年,通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的矿石产量为:煤炭2.5亿吨,煤层气32.5亿立方米,石油700万吨。其中,利用低品位、难利用储量开发500万吨,利用采残矿100万吨,利用非常规油页岩和油砂资源生产石油100万吨。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发改委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具体举措包括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再生资源成为资源供给重要渠道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5%左右;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56.1%。同期,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