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于2006年9月5日发布该年度第64号公告,公布对上述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件的裁定。
经新出口商复审确定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
在本次复审调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立案公告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本次复审裁决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应参加相关复审。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9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