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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控制日趋法制化和规范化
2006.08.29   点击186次

一次性塑料产品消费的增加,必然会带来废弃物的数量与日俱增,并已给我国环境造成了直接影响。发达国家在包装废弃物控制方面,自八十年代便出现了法制化趋势。各国相继立法对包装的再使用、再循环制定了强制性综合法规。大部分发达国家固体废弃物处理采用填埋方式,塑料废弃物占重量份额甚小,但占体积份额相对较大,因而造成垃圾填埋厂消纳的困难。1988年,美国首先规定限制和禁用某些塑料制品,但经过实施又发生许多变化,有些禁用令已撤销,而采用回收利用的要求来代替,并制定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来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在,美国已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被回收利用,基本上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装的潜在危害。

德国是制定法规最严的国家,其法规明确规定1995年底塑料包装工业回收利用率必须达64%。1992年,德国包装工业建立分离收集体系和收取塑料包装的“绿点”费,用于补贴回收成本。

荷兰王国对包装材料回收作出新规定;原先规定2000年回收标准为65%的回收物中必须有45%可以再生利用。新规定要求到2000年时,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比例必须达到其重量的65%,且产品的包装材料重量必须比1996年时减轻10%。

日本的资源匮乏的国家,因而其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其再生研究得到国家和民众的重视和支持。1991年,日本颁布了《再生塑料利用法规》、《处理和清除废弃物法规》、《促进配备处理工业废弃物专用设备的法律》等,并在1993年通过《能源再生资源法》,鼓励企业从事包装废弃物再生研究生产。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我国的台湾省为消除“白色污染”,也曾下发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的禁用令,但由于禁止使用的污染难于贯彻执行,而改用要求达到一定的回收利用率的法令替代禁用令。在台湾,餐饮店回收站超过1万个,超市回收点有500多个,实施家庭分类包装,自觉自愿免费将塑料垃圾送交超市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