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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
2006.07.11   点击190次

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5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6年7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07%—20.3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