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6-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第2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英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1年8月16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06年8月16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对原产于美国、英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6年8月16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