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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VOCs行业治理达标细则(二)
2018.08.10   点击1614次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建立健全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方案指出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化纤、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VOCs 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科盈环保对VOCS行业治理达标细则总结如下:

石化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制。

(3)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4)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

(5)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

(6)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

医药化工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应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应推广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

(2)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4)液体有机化学品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生产车间内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5)优化进出料方式,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6)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不同工艺过程采用适宜的集气方式和废气治理技术,有机废气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1家具制造业、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行业表面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2)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

(3)推广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高效喷涂技术。

(4)禁止使用火焰法除旧漆,严格限制使用干喷砂除锈。

(5)除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无法密闭作业外,其它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净化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6)底漆电泳工艺需配备至少一级回收电泳漆装置。

包装印刷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工艺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印铁制罐企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闭。

(3)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6)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纺织染整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

(2)采用替代物质,控制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鼓励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

(3)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5%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4)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5)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合成革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l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

(3)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全封闭集气。

(4)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馏脱酯的二甲酯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酯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酯浓度必须低于50mg/L。禁止将二甲胺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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