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华业),于去年申请的“HAYEUR”Logo 及字号商标已注册成功,现面向社会进行信息公示。同时,即日起,在未取得我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将"HAYEUR"字号及图形 Logo 用于任何商业盈利性目的。公益及非营利项目请与我方取得沟通联系。
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使用该商品的机器,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设备上,可使用“本机使用××产品”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